11月29日,微博@新京报我们视频爆料:【陕西汉中发生一起伤医事件 院方:派出所说是精神病人】11月27日,陕西汉中市某综合性医院一楼大厅,一名男子持刀捅伤女护士,现场鲜血流了一地,随后该男子被保安控制。该院院办王主任介绍,警方称男子疑似精神病患者,正在做相关鉴定。
医院工作人员介绍,男子持刀捅伤女护士,不是因为争执,是陌生男子冲进来,也没有发生任何冲突。他直接破门而入。
医院表示,该男子并非医院病患。派出所说是精神病人,等精神鉴定。护士手臂受伤,经治疗病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此事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才子点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呢?
@小鹰出深山:精神病,都变成护身符了
@李君乔:精神病患者不是脱罪的保护伞!!请严肃处理
不知您是否记得2016年5月5日发生的广东杀医事件: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刚退休的陈仲伟主任在回家的路上被尾随的凶手袭击,在被砍数十刀后不幸身亡。肇事者自称25年前曾被陈仲伟“弄坏了牙”,砍人后即跳楼自杀。事发前,砍人者多次找陈主任纠缠,陈主任曾看出其可能有精神问题曾报过警。
近年来,精神病杀手频出。如果杀害陈医生的凶手没有选择自杀,那么他也很可能会因为“精神病”获得从轻处罚。近日用刀捅伤女护士的男子可能也会因为“精神病”获得从轻处罚。
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这里的法定能力主要指的是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两类。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之后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为我国对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的管理与治疗提供了新希望,提供了一系列对此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细则。自此,无刑事责任能力虽然可以成为对定罪的抗辩理由,但不能成为传说中的“杀人执照”,等待这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可能是漫长的精神康复治疗。
经法定程序确定精神病人在犯罪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但如果其实施的是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则由法院作出是否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强制医疗,直到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方能解除。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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