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在总结和借鉴先进省份经验,听取相关厅局以及研究机构、互联网医疗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充分论证,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的诊疗、设置等均做出规范。
《办法》共分五个部分,条款合计41条。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医院概念,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办法》明确了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和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准入程序。
《办法》从科室设置、人员要求、技术要求、诊疗行为、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的执业活动进行了规定。
《办法》要求,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办法》规定,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同时,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此外,安徽省还将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办法》规定,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如果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办法》规定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办法》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充分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另外,互联网医院要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此外,《办法》对医疗机构自我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作出要求。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留出重新申请执业登记的时间。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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