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男护士被患者刺伤不幸身亡 嫌疑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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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广西来宾市某三级综合医院护士黄某明在忻城县思练镇接诊病人时,被病人刘某顺(男,40岁,忻城县思练镇人)刺伤。抢救近30天后,黄某明不幸离世。精神病人伤害医护人员事件,并不鲜见。精神病人伤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是如何界定的?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男护士接诊时被患者刺伤昏迷
 
3月24日早7时左右,来宾市某三级综合医院精神科男护士黄某明,接到医院的出诊指令:“小黄,有病患家属来电求助,你赶紧收拾一下,马上前往忻城县思练镇出诊。”
 
黄某明迅速和精神科副主任一道前往病患家中接诊。
 
上午10时左右,他们到达病患家中。此时,患者正在自家门口走来走去。这名患者刚从黄某明工作的医院出院不久,病情相对稳定。
 
就在精神科副主任与患者交流、试图了解病情的时候,患者突然冲到黄某明面前,掏出一把尖刀刺向黄某明。
 
黄进明躲避不及,被刺中后颈倒地,鲜血直流。
 
精神科副主任见状,立即扑向患者,死命抓住患者持刀的手臂,最后与到场的警察一起合力控制了患者。
 
这名男性患者40岁,此前曾经多次在柳州的某三甲专科医院、来宾市某三级综合医院住过院。
 
随后,黄某明被送到思练镇卫生院抢救。由于伤势太重,黄某明当天转到某三级医院救治,后又转院至某知名三甲医院救治,一直处于昏迷中。4月23日,黄某明不幸离世。
 
同事追忆:黄某明待病人如亲人
 
黄某明的老家在金秀大瑶山。2013年6月,黄某明从广西科技大学护理专业毕业后,入职来宾市某三级综合医院,是首批入职该院精神科的男护士之一,于2019年8月入编。
 
黄某明今年2月刚“晋升”奶爸。在他去世那一天,儿子出生才40多天。
 
他所在的精神科病区共有40多名医护人员,黄某明是其中7名男护士之一。他生前的同事说,黄某明是一个十分有爱心的医护人员。
 
整个病区收治的精神病人比较多,最多时达到上百人。他生前的同事说,在病区工作6年多,黄某明常常把病人当作自己的亲人来照顾。有些病人不吃饭,他就一勺一勺地喂;有些病人有时出现幻觉,常常对他推搡,但他从不生气,一如既往地照顾病人……
 
黄某明所在医院廖院长说,他们医院是来宾市精神病人专科医院,医护人员出诊接诊有一定危险性。但是,医护人员从来没有碰到被精神病患者伤害的事情,因为每次接诊时,患者家属都会帮忙控制住患者上车。这次出事,实属意外。
 
对于黄某明出事,医院的每个同事都很痛心。医院除了协调医院救治外,还组织全院医护人员给黄某明献爱心,共收到4万多元交给家属。在黄某明住院期间,医院领导也去看望并慰问。目前,医院正在向上级申报相关的待遇。
 
嫌疑人已被刑拘
 
经广西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某顺进行鉴定,结论为刘某顺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忻城县公安局己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顺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精神病人伤人 是否承担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如何避免精神病患者伤人,尚无有效的解决措施,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有专家呼吁,家属“灭火器”很关键,尽快完善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强化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看管的责任心。社区做好调查、随访同样重要,政府方面也可考虑将精神病人的管理前置,将其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共同织好这张防范之网。
 
告别黄护士,也希望类似悲剧不再发生!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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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病人刺死精神科男护士被刑拘: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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