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酿成悲剧 患者致残获赔百万
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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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上午9点,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第18法庭,王黎黎再一次坐在了原告席上。她已记不清六年来多少次出入法庭。六年前她是济南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副总经理,是事业有成、光鲜亮丽的女强人。如今她免疫力低下,左腿和肺部满是伤口,每天都要进出医院。造成这一转变的是六年前的一次误诊。1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对此作出正面回应,称“我们尽力了”。

一次入院 偏离正常人生轨道

“现在每次去看病友,我都会劝诫他们,哪怕只有一丝机会,都要进行手术,而不要进行放化疗。”经历六年噩梦一般的经历后,王黎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因为2008年的那次放化疗,她被切除一叶肺,一条腿也残了,身体免疫力低下。

2008年4月11日,在单位组织的例行体检中,王黎黎被查出“左二前肋间显示条索影”,之后她到千佛山医院和济南市中心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初步诊断为炎性肿块(左肺),而这两家医院的检验报告单都显示为“癌胚抗原正常”。假如当时继续在这两家医院治疗,王黎黎的命运或许会截然相反,但是当她走进山东省肿瘤医院的那一刻,她就完全被推离了正常的人生轨道。

2008年5月5日,经熟人介绍,王黎黎入住山东省肿瘤医院外三科,第二天进行CT检查结果为左肺上叶占位病灶,考虑肺泡癌,“医生告诉我说高度怀疑是肺癌。”王黎黎说,住院时准备做手术(首选手术切除方案),但是2天后,她又被转入放射六科。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济民二终字第400号,2008年5月8日,放六科主治大夫为王黎黎做了肺部穿刺,取出肺部病灶组织做活检,两次穿刺检查都没有发现癌细胞。同时先前全身骨扫描的结果也出来了,结果在左股骨看到有阴影。于是主治大夫断定为“肺癌骨转移”临床四期,即肺癌晚期。在这个诊断的基础上,王黎黎的肺部和腿部开始接受大剂量的放化疗。“我当时听到的结论是,我活不过三个月了。”王黎黎说。

放化疗过量成四级伤残

在住院治疗了36天、花费了7.6万元医疗费后,王黎黎身体开始出现一些不良反应,她怀疑拉肚子、高烧不退这些症状可能与放化疗过量有关。2008年6月10日,她不顾医生和家人的反对坚决要求出院。

出院后,王黎黎一边在济南市中心医院继续进行未完的化疗,一边拿着片子到各大医院会诊,几家医院均怀疑肿瘤医院的诊断。

在医生建议下,王黎黎在山东省立医院做了手术,手术中刮出的左股骨内病灶组织,经化验确诊为骨纤维异常增殖症。“这种病完全可以不理睬。”王黎黎说。由于大量的放疗化疗,使王黎黎的左腿与左侧肺部受到了严重伤害。“肺就像泡沫似的,医生建议我切除左侧一叶肺以保障生命安全。”于是,王黎黎又进行了肺部切除手术,将左上叶肺切除。她的左股骨部分也开始变得弯曲,骨骼变形,在医院的建议下接受了左股骨肿瘤刮除手术,填充了髓内钉固定。在失去了一条腿和一叶肺后,这个曾经的“女强人”办理了四级伤残证。

漫长的诉讼之旅

得知自己被误诊后,王黎黎开始向山东省肿瘤医院讨要说法。三年诉讼获赔99.5万。2009年4月1日,王黎黎将山东省肿瘤医院起讼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索赔医疗费33.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后续治疗费552.8万元,各项费用共计1005万元。2012年7月2日,槐荫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省肿瘤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与王黎黎现状有因果关系,判令山东省肿瘤医院赔偿王黎黎总计71万多元。除此之外,法院驳回王黎黎的其他请求。

宣判后,王黎黎上诉至济南中院,最终济南中院判决,认定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赔偿王黎黎99.57万元,扣除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34万元,王黎黎拿到了余下的65万元赔偿。

为什么终审判决中驳回了王黎黎后续治疗费用528万元的诉讼请求呢?在济南中院(2012)济民二终字第400号判决书中写明,“因王黎黎未提供证据证明(这笔费用)确已实际发生,王黎黎该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能支持,王黎黎可待病情确需治疗产生费用后另行主张。”

再次起诉索赔115万

今年12月9日,王黎黎再一次坐到了法庭原告席上,这次她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后续治疗费用。

当天,被告方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王黎黎后续治疗费用与省肿瘤医院的诊断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进行司法鉴定。

在1个多小时的庭前证据交换环节,双方争议的焦点始终围绕着是否应进行鉴定这一问题。

12月10日,王黎黎说,2012年3月23日,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曾给她做过一次鉴定,根据她当时的状况,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每个月的治疗费用在2万元左右,据此她申请500多万元的后续治疗费用。在她起诉山东省肿瘤医院时,法院让分阶段起诉。在第一个官司中,法院判赔90多万元已经到位,但是这6年中,仅治疗费用已经花去260多万元,“由于我的住院是一次次的,每次只能起诉之前发生的,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又会不断产生新的费用,所以这次起诉要求赔偿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115万元。”王黎黎说。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事故赔偿的后续治疗费用通常只能采用分阶段索赔的方式进行,尤其是赔偿数额较大、损害程度较重的案件,需要根据受害一方实际花费的治疗费用赔偿,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每2-3年起诉一次,也可以逐年起诉。”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

院方说法

院方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该案案情非常复杂,并且患者情况特殊,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程序。直到2012年10月31日法院宣判后,医院出于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履行了判决,但医院坚持认为相关医生的检查、诊疗程序合法,并无违规之处。“尽管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但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认为存在误诊。我们为患者尽力了。”19日,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当初对王黎黎的医疗诊断,院方给出了相应的解释。2008年5月5日,王黎黎入住该院外三科,血液肺癌标记物均明显增高(NSE为28.19ng/ml,正常参考范围0~17;Cyfra21-1为7.86ng/ml,正常范围0~3.3)。5月6日胸部增强CT检查结果为左肺上叶占位病灶,考虑肺泡癌,5月6日进行放射性核素骨扫描(ECT)检查报告:左侧股骨中端均呈放射状异常浓集灶,考虑骨转移;5月7日在进行了MRI检查后,王黎黎被转入放疗科继续治疗。5月8日,王黎黎接受肺穿刺活检术,5月12日病理诊断为肺泡上皮不典型增生。

“在准备做第二次活体穿刺时,病人表示拒绝,并同时签字要求直接进行放化疗治疗。此后我们开始对王黎黎实施放、化疗。”据相关负责人表示,同年6月10日,王黎黎要求出院。此后,王黎黎先后到山东省立医院放化疗科、济南市中心医院放疗科治疗。2008年11月27日,王黎黎在济南市中心医院进行左肺上叶切除术,“病理诊断结果为(左肺上叶)细支气管肺泡细胞癌,确诊是肺癌,这就证明了我院之前做出的诊断是正确的。”

槐荫区法院目前正在审理王黎黎索赔115万元后续费用的诉讼。山东省肿瘤医院表示,对于王黎黎索赔后续费用一事,院方不能接受,并已多次对相关材料提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患者的后续花费是否与我们医院当初的诊断存在关系,以及后续花费是否合理等都需要作出司法鉴定后才能确定,相信法院会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该负责人还呼吁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医疗行为和医患关系。

国内医院“误诊率50%”?

国内并没有统一的误诊判定标准,也没有权威的误诊率统计数字。但是,无论从临床实践上看,还是从患者自身的感受来说,误诊率50%都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所谓“误诊率50%”的说法,基本属于以讹传讹,缺乏事实依据。

误诊是临床上存在的客观现象。发生误诊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因为人体的复杂性和疾病的特殊性,有的是因为医生的经验和技术水平不足,有的是因为检查设备的误差,还有的是因为患者提供病史的准确性不够。总之,误诊绝非某个单一因素所决定的。

误诊学是把误诊现象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研究,是诊断学的一个分支。如同研究犯罪学是为了防止犯罪一样,研究误诊学是为了防止误诊。

一旦发生误诊 如何将其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医疗纠纷中,当患方发生医疗损害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前者由卫生部门负责,后者由司法部门负责;前者主要由临床医生承担,后者主要由法医承担。

但是,由于误诊的复杂性,关于医疗过错的认定也很复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不予以认定。这就需要重新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我国医疗过失认定标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什么是当时的医疗水平?如何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其可操作性并不强,需要法律界、司法界、医疗界共同研究。

由于我国医疗过失鉴定的二元化机制,导致了医疗过失认定的复杂化。目前,很多学者建议,为了避免重复鉴定、交叉鉴定带来的资源浪费,应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种体制的优势结合起来,建立新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以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为基础,由法医和临床医生共同鉴定,作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鉴定结论。

如何减少误诊误治?

据相关专家介绍,医学是一门实践科学,也是一门探索性学科。因此,出现误诊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如果医生把“误诊率”当成“挡箭牌”,掩盖自己的错误和过失,那就是错上加错了。

误诊的发生,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关键是分清误诊的性质,分清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如果是复杂的疑难重症,医生发生误诊,患者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是简单的常见病,医生发生误诊,患者就难以接受了,因为这主要是医生的责任心问题。

1993年,我国著名医学家吴阶平曾在为医学专著《误诊学》所作的序言中写道:“造成误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人的因素始终居于第一位。各种检查措施、化验方法都要由人来使用,由人来解释和判断其意义。”“在不同医务人员之间,误诊的发生率也有很大差异,所谓有经验的医生,实际上也包含着他们出现误诊的机会少的内容。”

因此,减少误诊率,关键在医方。作为医生,一定要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患者,增强责任心,提高医德医术,努力降低误诊率。尽管医学的进步必然要付出代价,但是这种代价越少越好。医生要从误诊中吸取教训,不要把患者的生命当成儿戏。

吴阶平曾说过,医生一定要有足够的实践、锻炼才能有经验,减少误诊,但这并不表示资历愈长,经验就愈多。对于不同的医生,同样的实践机会却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效果。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寻找引起误诊的原因,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诊。这不仅要善于“吃一堑长一智”,而且要努力借他人之“堑”,长自己之“智”。

吴阶平认为,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任何时候都要注意自己的主观分析与客观实际之间的差距,把自己的主观分析当作客观实际,往往是误诊的根本原因。出现诊治上的错误之后,必须认真寻找主观上的原因。概括来说,目前误诊的主要原因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观察不够细致认真,资料(包括必要的检查手段和化验方法)收集不全;二是知识不足;三是思想方法上的主观、片面。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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