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医院追逐利润和患者医疗常识的欠缺,不合理用药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用药不当会给患者带来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也会引起医疗纠纷的发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涉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例中,保险公司发现患者住院期间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拒绝赔偿药物费用,最终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因不合理用药给患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患者张丰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在山东省泰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住院43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6747.64元、检查费4元,共计16751.64元。
张丰春出院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由将侵权人孔凡忠及中华联合保险泰安支公司诉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是,保险公司却说有七千多元的费用不能赔。原因是保险公司发现张丰春住院期间所用药物奥扎格雷钠为不合理用药,因此拒绝赔偿该药物费用。
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丰春住院期间所用药物奥扎格雷钠的适应症是治疗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和脑梗死所伴随的运动障碍,而张丰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损伤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因此奥扎格雷钠为本次损伤治疗中的不合理用药。
张丰春随后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其主治医师亦未能明确证明药品奥扎格雷钠的使用与治疗原告伤情之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丰春与泰安市中心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泰安市中心医院应当根据原告的病情使用药物并按照正确的方法、手段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根据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以及民事判决书,足以认定原告张丰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所用药物奥扎格雷钠为不合理用药。药物奥扎格雷钠适应症为治疗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和脑梗死所伴随的运动障碍。而张丰春陈述其并未有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及相关病史,在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中的现病史、既往史部分亦未发现张丰春患有或曾经患有上述病症的记载。
法院认为,张丰春在治疗过程中不合理用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医院方面予以赔偿,并判决泰安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张丰春经济损失共计7750.40元。
该案提醒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恰当的治疗方案,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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