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擅卖处方药致患者过敏死亡 被判赔近8万
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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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是指患者只有在医生指导下才能使用的药物。开这类药的医生必须有处方权,而且患者需要在医生的监护指导下购买、使用。如果不按照此流程,患者的用药安全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审理了一件医师擅卖处方药致患者过敏死亡的案件,涉事医师被判赔近8万。医生和患者都要从这起惨痛的教训汲取经验,莫让悲剧再次上演。

案件综述

2013年11月底,家住南京市六合区的王某因腿疼让家人去药店帮他买药。当时,药店的执业药师不在岗。在药店帮忙的张医生听了家属对王某的症状描述后认为是痛风,就擅自为王某的家人销售了处方药别嘌醇片,而且未开具销售凭据。

谁知王某吃了一两天张医生的别嘌醇片后发生严重过敏,转院治疗无效,终因病情严重离开人世。

王某的家属觉得事发蹊跷,先是将当时给王某治病的市区某医院告上法庭,后来案件调解,医院补偿王某家属8万元。而后,王某家属认为,王某的死亡可能与处方药别嘌醇片有关,遂将药店和卖药的张医生告上法庭,并认为张医生及药店应承担70%责任。

法院分析

六合区法院认为,王某家属已经向医院提起诉讼并得到赔偿,不应再向张医生索赔。律师还提出,王某有支气管炎等疾病,在服用别嘌醇期间吃过其他药,而且他死后也没有死亡鉴定,并不能证明他的死与张医生开药之间有具体关系。

原告方认为,家属与医院之间的诉讼并不代表张医生就不承担责任。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可以证明王某的死与服用别嘌醇有关。

据调查显示,药店曾在当年11月底向王某家人销售过别嘌醇,并于12月8日补开过一张处方。2014年初,因药店药师不在岗却销售处方药别嘌醇片以及未开具销售凭据,该药店曾受到警告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中国药典中记载别嘌醇的副作用和禁忌明显,受害人服用此药后症状与之相符。药店的执业药师不在岗,应挂牌告知,停止销售处方药,而张医生并非药师,擅自卖处方是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同时,王某在服用别嘌醇片后出现不良反应时,也未能第一时间前往大医院救治,也是致死原因之一。酌情认定张医生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79000余元。张医生系药店店主的父亲,系义务帮工性质,所以药店在此案中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早在2000年1月,我国就发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作为医生应该明确这一点,在执业过程中不能畏于患者的压力或者感情用事,就忘了这条执业要求。

而作为患者,为了保障自己的用药安全,买药、用药应该有医生的指导,不经医嘱自行购买药品也许会增加用药风险,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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