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为(化名)终究还是没能出院。这个经司法鉴定确认为精神分裂症、但精神症状已基本缓解的患者在过去3年多时间里一直致力于通过“打官司”帮助自己合理合法地“飞越疯人院”。但4月14日法庭的宣判让徐为离开精神病院的希望破灭,他表示会在与律师协商后决定是否上诉。事情的经过如何?徐为为什么不能出院?当精神卫生法与民法冲突时,该听谁的?
4月14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对徐为诉其监护人以及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侵犯人身自由案做出一审判决,徐为败诉。法庭宣判一结束,徐为的代理律师杨卫华就带着判决书来到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傍晚6点,在与精神病院值班医生僵持了近1个小时、请来民警协调的情况下,杨卫华总算被获准隔着铁门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隔着一道破旧的铁栅栏,徐为一开始还能勉强露出笑容,之后越听表情越严肃。
事件详情
徐为自认为是青春精神病院里最“正常”的一个病人。他是院子里唯一一个拥有3部手机,会使用手机上网看新闻、买东西的精神病人。尽管少了一颗门牙,但他吐字清晰,能说一口流利的普通话,“我实在是没办法,家里不来领(我),医院不肯放(我),不打官司还能走哪条路?”
很多病友其实不知道,徐为还能说英语。他23岁时赴澳大利亚打工。徐为发病是在澳大利亚打工期间,原本已经有可能拿到移民资格的他,因为体检出了问题而被遣送回国。“我就是总觉得有人在跟踪我,看到什么事情总觉得有暗示。”徐为的这种“妄想”在进入青春精神病院后也时有发生。
而34岁回国后送徐为进医院的,是他的父亲。2003年时,他因为琐事与父亲发生争执,推搡了父亲,“因为指甲太长,把他(父亲)的脸划伤了。”这在常人看来是再正常不过的家庭矛盾,在徐为家里却成为“徐为有精神病”的佐证。他的入院病情诊断中这样记录,“猜疑被害、被跟踪,无故打人、骂人”。 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院长陶乃强说,徐为得的是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很难治愈,“能配合治疗就很好了”。
在精神病院,徐为能很好地配合医生治疗。到了吃药时间,他能很爽快地吃下氯丙嗪,并告诉记者,这是一种控制精神分裂症患者兴奋躁动、紧张情绪的一种药。他的病情控制得还算不错,以至于他能帮助精神病院医生“干些活儿”。青春精神病院副院长李友涛证实,医生们平时会让徐为帮忙。他可以管理其他病人、给病人发放点心、外出买些东西,还可以陪其他病人外出看病。徐为很会跟人打交道。看门的阿姨,医院的医生、护工等,他都能熟络地与之对话、聊天,甚至开些玩笑。
有一次,他还策划了一次外逃行动。他想带着自己在精神病院结识并相恋9年的女友一起去广东生活。于是他每天都带着女朋友出院晃两圈,然后再回来,“给看门阿姨形成一种习惯,知道我们出去玩会儿,就会回来”。那天,他们决定逃走,徐为甚至已经在网上买好了开往广州的火车票,“我们存了3万元钱,就想出去好好过日子”。
早晨4点半,他像往常一样带着女友出门。实际上,他俩是去赶早上7点半开往广州的火车。但这次出逃最终没能成功。6点半医生上班后发现他跑了,径直赶到火车站把他俩抓了回来。这次出逃的结局是,徐为和女友被关了几天小黑屋。院方调整了他俩的治疗方案,并把徐为的监护人、街道干部、居委会干部叫到一起,开了一次协调会。
协调会讨论的,正是徐为最关心的问题——出院。他再也不想住在这个每天早上6点半起床、下午3点50分就吃晚饭上床的精神病院里了。上海市普陀区南岭园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朱国平参加了那次协调会。当时,徐为的监护人、也就是徐为的大哥当着众人的面表示:“他最好不要出来。”街道和居委会均表示,尊重其监护人意见。
监护人不同意,精神病人就不能出院吗?
但问题是,监护人不同意,精神病人就不能出院吗?徐为的律师杨卫华告诉记者,这是精神病院长期形成的“谁送谁接”陋规造成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所长谢斌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精神病院一定要遵守“谁接谁送”的原则,“这是一种传统的做法”。
而青春精神病院院长陶乃强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徐为是否符合出院条件”时这样说,“如果是他自己要出院,那肯定不行;如果是他监护人提出,那肯定可以。”言下之意,只要徐为监护人提出出院申请,徐为就符合出院条件。
但徐为的父亲已经病逝,接替监护人职责的是他的大哥。除了“不能照顾”徐为外,大哥还把徐为的房产租了出去,每月收入2400元。徐为猜测,“房子”可能是大哥不让自己出来的主要原因。但在法庭调查中,徐为大哥向法院表示,自己会将出租房屋所得分一部分给徐为,并承诺在自己退休后有时间了,就把徐为接出院。
律师杨卫华向徐为提供了法律援助。经过司法鉴定,徐为虽然有精神分裂症,但其症状已经缓解,并且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法院应当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来还想做个鉴定,他是不是具有独自办理出院手续的能力,但没有这项鉴定”。
精神卫生法与民法冲突,听谁的?
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实际上,根据2013年5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徐为要出院,本来是一件有理有据的事。精神卫生法第30条明确规定,除非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才能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其余患者均应遵从自愿原则。该法第44条还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但医院方面辩称,徐为是在精神卫生法出台前由监护人送医的,“并非自愿住院治疗”,因此其出院也应当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接走。
法院支持医院的这一说法。判决书称,徐为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原告属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自愿住院’的规定,其是否出院,目前仍然需要得到其监护人同意,故被告青春康复院以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为由拒绝原告提出出院的要求,并无不妥。”
但律师杨卫华认为,这种认定并不妥当,“你不能因为一个人不是自愿住院的,就说他不能自愿出院吧?”徐为的另一个代理律师、独立精神卫生法专家黄雪涛则认为,法律上并不需要讨论一个人是否有病,而是要讨论这个人是否有能力,“他能与医生沟通,能知道出院后去哪里,怎么生活,会自己买单付钱,还懂得如何打官司。你说,他是不是具备出院的能力?”
杨卫华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人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的精神卫生法存在冲突。前者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精神病人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法冲突的状况不改变,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杨卫华说。他建议,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限制”应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即哪些能力是被限制的,哪些能力是需要监护人授权的,现行法律没有这种解释,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样的,凡事都要听监护人的。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精神病患者维权碰壁的主要困难。“很多人精神病人要维权、办事,会被要求让监护人出面,有的监护人不出来,就要找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居委会如果再不管,他就办不成事。”杨卫华说。以徐为案为例,法庭在作出最终判决前,走访了徐为生母、徐为大哥、徐为二哥以及居委会干部,由于上述4者均表示无力在徐为出院后进行“监护”,徐为除大哥外找不到其他监护人,他就只能在众人的“安排”下继续住院治疗。
“最搞笑的一点就是,所有人都说是为徐为好,所有人都不想惹麻烦,最后由这些‘所有人’决定,徐为应该住院。”这场官司,从2013年打到今天,黄雪涛和杨卫华感受最深的,就是“无处不在的潜意识歧视和偏见”。他们总是会被记者、被其他律师不断问及“徐为到底有没有病”这个问题。
在精神病院住了13年的徐为说,他的愿望就是“跑到一个安安静静的地方,太太平平地过日子”。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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