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听偏信 医院强收“精神病病人”成被告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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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事件屡见不鲜。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精神病强制收治程序仍然存在某些缺陷,因此,在精神病病人的收治方面,就出现了一些侵犯精神病病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如果把精神健康的公民当作精神病病人对待,并且强制收治的话,就会触及非法拘禁等法律问题。对此,医院难咎其责。下面这个案例中的医院存在哪些问题,请您和我们一同分析——

案例再现

邹某一家六口,家境优裕。2005年,她的父亲不幸得了肺癌。他们家是传统的客家人,为了给父亲冲喜,匆匆给她介绍了一个对象,并闪电结婚。但是,由于双方太缺乏了解,这段婚姻并不幸福。随着一个月后邹某父亲的过世,他们的婚姻也就名存实亡了。后来,她与前夫离婚,获得30万赔偿。从此,家人矛盾四起,纠纷不断,最终上演了一出闹剧。

2006年10月21日,哥哥伙同七、八个壮汉,强行给邹某注射了镇静药,带到广州市某心理医院。医院经过初步诊断,认为邹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但是,在医院将其收治之前,并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记录。家人将她化名为“韩丽”,为其办理了入院手续,并与医院达成协议:除邹母、大姐和二哥外,其他任何人不能来医院探望邹某。医院方面派出专人,对邹某实施24小时监管,并没收了邹某的手机。

邹某被送进精神病医院后,医生强行给她注射镇静剂,遭到了邹某的反抗。邹某的主管医生对她说:“给你选择,要么你自觉,要么就强制!”这样,在入院后的短短几个小时内,邹某就被连续两次强行注射了镇静剂,致使她昏睡了三天三夜。邹某醒来时,头晕眼花,浑身无力,护士又要求她立即服用治疗精神病的药物。邹某向护士询问自己被抓进来的原因,为什么强迫她服药……护士不耐烦地说:“你不吃药,我叫保安来,他们人强马壮,可没有我那么好商量,你自己可要想清楚了。”

刚到这所心理医院时,邹某借用一位病友家属的手机,向自己的律师求救。律师闻讯赶到后,拿出授权委托书,要求见邹某。医院开始否认收治邹某的事实,随后,律师向广州某区派出所报警,警察到来之后,医院才承认收治了邹某,但警察以医患纠纷为由,表示警方不方便介入太多。“先后几次报警,都是这样的结果。”邹某的律师对警方的不作为表示失望。

执著的律师在医院的门诊大厅守了一夜,这所医院的副院长见状,对律师说:“被关进来的人,都无行为能力,邹某所作出的委托书是无效的。什么律师,我们根本不必理会,我们医院就听从家属的指示。”律师则坚持认为:邹某委托律师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恰恰是她神志清晰、具有行为能力的最好证据。

情急之下,邹某的律师向媒体求助,事情才有了转机。五天后,医院建议邹某的家属接其出院。

2006年10月26日,邹某终于跟着家人出院了,但是却没有回到家里,而是被送进另一所卫生系统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中山某医院,在这里,她又被“软禁”了三个月,作为“精神病病人”在医院强行接受治疗长达三个月零五天。从医院出来后,她又被“软禁”在深圳的家中。

由于长期被隔离在精神病医院,邹某对家人彻底失去了信任。她怕家人以“看病”的名义,再把她“抓”回去。原本很独立的一个人,在出院后的半年时间里,不敢一个人独处,只有在别人陪同的情况下,才敢走出家门。晚上睡觉很不踏实,常常被噩梦惊醒。

待情绪渐渐稳定后,邹某找准机会从家逃出。离家后的第一天,她写了一份声明,宣布和家人脱离关系。

邹某在家父去世、本人离婚、被当作“精神病病人”强行治疗等一系列打击之后,选择出家为尼,希望用宗教的力量,平复这段惨痛的经历。

邹某所遭受的打击过于强烈,心灵的伤害难以平复,她实在无法忍受家人的做法,于是,将母亲、二哥和广州某心理医院,一并告上了法庭。2009年3月的一天,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邹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三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因强行送其进精神病医院给她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邹某的家人称:由于父亲的离世和婚姻的失败,邹某近来行为失常,曾有8次自杀行为,有严重的精神疾病;

邹某的说法是:母亲是个重男轻女的封建家长,想强占她的30万钱财,于是一家人合谋,把她送进精神病医院。

而精神病医院在收治邹某的时候,正是采信了她家人的说法。医院至今也不相信金钱动机一说,在他们看来,“二三十万在深圳算啥钱!邹某的家境不错,哥哥、姐姐都是公务员,犯不着为这点钱把妹妹送进精神病医院。医院不是民政部门,也没有义务去了解家庭纠纷的原委”。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医院终成了被告。

医院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没有书面凭证作为收治病人合理性的证据。

医院在听到亲属对病人的口头描述后,就将其收治入院。虽然院方辩称他们进行了诊断,认为邹某患有精神病,出于保护精神病病人的利益,才予以收治。但是,医院对此却没有书面记录。

第二,医院医生的某些说法于法无据,甚至违反法律规定。

医院的副院长对律师说:“被关进来的人,都无行为能力,邹某所作出的委托书是无效的。什么律师,我们根本不必理会,我们医院就听从家属的指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该由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认定。也就是说,医院所做出的医学建议,是医院单方面的说法,缺乏法律评价和法律依据,实际上,医院根本无权做出这样的决定,只有法院才有权作出这样的宣告。

第三,程序缺乏质疑、申辩等权利救济和纠错机制。

法律专家建议

(1)强行收治应该由谁决定?

专家认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决定主体,是比较合适的。这样,不仅便于明确法律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审查。如果被送治人对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2)强行收治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专家认为,强制收治的条件,应该从严,而不是从宽,这样可以杜绝滥用精神病强制治疗手段,争夺其财产,更可以杜绝将其作为实施报复和陷害的手法。

实践过程中,必须掌握好强制住院治疗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就医护人员来讲,在对精神病病人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依据法律。强制收治,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2)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精神障碍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必须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为原则,这是临床医生在实施诊疗行为时,必须坚守的原则。

(3)适当比例原则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为了防止精神病患者妨害他人的权利,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特定情形下,需要对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权予以限制,即:予以强制收治。然而,法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并不是随意的,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在强制收治精神病患者的过程中,必须在目的与手段之间、公共利益与人身自由之间,做出均衡的选择,绝不可以不择手段地追求目的的实现。如果精神病病人对自己或他人没有危险性,任何单位或组织,都没有权利强制其住院治疗,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治疗权和住院权等合法权益,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伦理专家认为,这家心理医院应该针对邹某受到伤害的具体事实,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并给予邹某经济上的赔偿,还要向其公开道歉,承认错误。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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