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以上的药品都有降价空间,价格砍掉50%,一点问题都没有。”全国人大代表、某药业董事长韦飞燕曾说过这样的话。4月20日,某记者从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个别条款或进行“一揽子”修改,或开放药品价格竞争。
2014年7月、10月和2015年2月,中国国务院决定分三批取消和调整一些行政审批项目。2014年11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国务院有关方面经研究提出,取消和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及有关价格改革,涉及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有关规定,需对这些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后实施。
据介绍,这些修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资质资格类审批的取消,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下放,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以及放开药品、铁路、邮政、烟草专卖领域的竞争性价格和下放定价权等事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认为,这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是可行的,建议将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议程,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内容和表述进行修改完善后,作出相应决定。
此前,坊间曾流传一份《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自2015年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
药品价格的高企和医疗费用的增长一直是患者和医疗保险制度身上沉重的负担。而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格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对药品实行合理的管制、实行政府定价并控制有一定的历史意义。而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已对药品进行了多次降价。但是,与此相对应的是,药价虚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更让人揪心的是,廉价药的供应也出现短缺,很多廉价药因价格过低、利润空间极小而被药企放弃生产。
在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价格均已放开的情况下,药品的绝大部分原材料、辅料价格也是放开的。因此药品的生产成本并非固定不变。但是按照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医药企业虽然手握一定的自主定价权,但是这些定价权大部分只允许对用量小、价格低的药品起作用。这种定价方式,一方面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能相适应,另一方面政府定价让企业处于被动的地位。
由于我国流通环节中药企的运营成本高,管理混乱,直接导致药价虚高。由于药物在流通领域中的利益固化,医疗腐败成为了药企行业中的潜规则。
同时,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欠缺。由于药品的专业技术性较强,药品的价格制定比一般商品的价格制定都要复杂,而我国直至目前依然没有一套相对科学合理的价格决策制度和程序,这样的政府定价作用就会大打折扣。相反,国外在运用药物经济学的方法来全面评价药物内在价值上已有较长的历史,更有一套成形的理论。
放开药品价格符合市场规律,但放开的同时,政府还要坚持引导,以保证公平和有药可用。更重要的是,我国必须建立并完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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