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的误诊主要指“错误诊断”,其中包含两种情况:有病诊断为无病或无病诊断为有病;把甲病诊断为乙病,甲病被完全漏诊,乙病则被完全误诊。而在医学上,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诊断时间延长导致病情恶化或丧失治疗时机、多种病只诊断出其中的某一或几种等情况也属于误诊。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澳门镜湖医院的两名医生因误诊被法院判决过失伤害罪的案例。
2岁男童肠套叠被误诊
据了解,2002年10月18日下午,被害人E(案发时两岁)腹部剧痛,被家人带到镜湖医院急症室求诊。当值医生诊断被害人患了胃肠功能混乱或急性胃炎,并给了适当的治疗。但被害人回家后腹部依然剧痛不止。
10月19日早上,被害人的父亲带被害人到镜湖医院儿科专科门诊求医。被害人的主诊医生是A(即第一嫌犯)及其助手B(即第二嫌犯)。当时,第一嫌犯根据被害人的急诊病历及症状,诊断为肠道感染及胃肠功能紊乱,并将被害人转介入头等病房作进一步治疗。被害人于入院后获药物治疗及给予补救,然而腹部疼痛依然不断。医院曾对被害人进行了X光腹部检查,并曾抽取被害人血液和粪便作化验,以及对其进行超声波扫描检查。第一、二嫌犯曾考虑被害人患有其他疾病的可能性,例如肠梗塞、肠套叠和胰腺炎,但根据之前的临床征状及腹部X光检查,认为没有肠梗塞的情况,因而没有进行肠叠的针对性检查及没有要求外科医生会诊。
至10月24日下午,被害人仍感到痛楚。被害人的父亲决定为儿子办理出院手续,以便将之送往香港接受诊治。
10月24日下午,被害人的父亲决定为儿子办理出院手续,当天晚上将儿子带往香港一家医院。该医院的医生实时要求进行多项检验。稍后,该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表示,根据临床诊断,毫无疑问被害人明显地出现肠套叠的情况。当天晚上,该医院的医生再为被害人进行超声波扫描检查,结果最后显示被害人出现肠套叠情况。之后,医院为被害人进行了一次紧急外科手术。
2002年10月26日,被害人在上述香港医院接受了第二次肠道外科手术。2002年11月2日,被害人出院返回澳门。
两医生被判过失伤害罪
刑事起诉法庭经两名嫌犯提出的预审后作出批示,起诉两名嫌犯A及B分别触犯了《澳门刑法典》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过失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并将案件移送初级法院进行审理。被害人的父母C及D以原告的身份并代表未成年人E,针对A、B及镜湖医院慈善会提出损害赔偿民事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三名被请求人连带支付:财产性损失合计为67517.80澳门元;及非财产性损失940000.00澳门元。
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合议庭审理后判处,医生过失伤害身体完整性罪不成立,三名民事赔偿被请求人负担连带责任支付共85000.00澳门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初级法院的判决,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认为,卫生局的医学鉴定书明确总结道:“诊治医生在诊断上确有不足,未能掌握实际病情发展而积极采取相应辅助检查及要求会诊”,作为专科医生,在有明显的肠套叠症状的情况下仍然诊断错误,导致了后面的一系列治疗方案的无效。另外,医生在几天治疗后仍然没有效果的情况下,仍没有要求外科医生会诊,在仅有的腹部平片及腹部B超声波检查下,坚持受害儿童的疼痛不是来自肠套叠。两嫌犯的行为存在过失,而且是有意识的过失,很明显嫌犯构成了被控诉的罪名,最高刑罚为2年徒刑。
根据刑事部分的上诉判决,并确定了嫌犯的犯罪过失,基于犯罪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亦得到证实。法院判决第一、第二原告所请求的物质损害赔偿金额67517.80澳门元;第一、二原告非物质损害赔偿各5万澳门元;第三原告非物质损害赔偿10万澳门元。
因超出追诉时效 判决无效
2014年7月17日,在中级法院裁定过失伤害身体完整性罪成立后,两医生(异议人)向中级法院合议庭提出无效的争辩,力陈合议庭的判决因没有(依职权)审理犯罪追诉时效完成的问题而陷入无效的瑕疵之中。中级法院合议庭审议后认为,根据澳门《刑法典》对追诉时效计算方法的规定,犯罪事实的发生自2002年10月24日开始,在总共10年零6个月的时间,即至2013年4月24日,已经完成了时效的期间。最终,中级法院宣告判决的刑事部分无效。
5月26日,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只公布了“因诊断失误,两医生之过失伤害罪成立”的消息,6月2日,又跟进宣布“因追诉时效已过,对两医生的刑事判决无效”。对此,镜湖医院慈善会在报章刊登声明,表示法院发布的信息并非完整版本,本以为折磨2名医生10余年的刑时控诉已获开释,亦无刑事纪录,相信时间可以抚平2名医生心灵上的伤痛。但最近被媒体广泛转载的不完整信息,如同在2名医生的伤口撒盐,也令整个医疗业界倍感困惑和伤害。
慈善会称,医学是累积的实证科学,并非每个病例都能实时可被确诊,慈善会绝对相信院内所有医生,包括涉案2名医生有一定的专业操守及能力。慈善会又期望法官在判决时更广泛参考专家意见,令判决结果有更高的公信力和认同度。
误诊之惑:无法实现的“零概率”?
误诊有医生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够的原因,还与个体差异和病症的复杂性、技术的局限性密切相关。
误诊不可避免给人们带来伤害,那么误诊本身能否避免?专家直言,误诊“零概率”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科学。这或许是误诊真正的“痛”。
误诊随时存在,不论医院大小,都不可避免。现在医学对人体秘密的认知仅有很小一部分。老百姓对误诊都不太接受,但这正是医学的风险所在,它合理存在但不合情。
一般人们认为,基层医院由于诊断设备和接诊病人的局限性,误诊率会比大医院高。其实不然,基层医院对疑难疾病误诊率可能偏高,而对基层发病率高的疾病,其判断水平却高过大医院。
国内外文献中样本量提及的误诊率在20%~40%,但国内是多少没有准确的统计。任何一个新病种的出现,都要经历“不认识-逐渐认识-熟悉-掌握”的过程。在不认识的阶段难免发生误诊,甚至误诊率很高;对早已熟悉的疾病,由于病人个体差异,也有可能让医生感到“困惑”,难免出现误判。尽管医学的进步必然要付出代价,但是这种代价越少越好。
但是,并非所有的误诊医院或医生都有过错,对此患者应有理性认识。不过,医生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因为问病史不详细、该查的项目没查,或者违反诊疗规范等,导致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等应该诊断出来而没诊断出来,以致误诊漏诊,这种情况下医院或医生就应承担责任。
临床医生不能因为误诊的客观存在而放松对技术和责任心的要求。生命伦理学有个“不伤害”原则,医生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伤害。
误诊之过:对医生是万分之一 对患者则是百分之百
只有正视误诊,才能降低误诊率,才能减少误诊带来的伤害。
减少误诊率,关键在医方。作为患者性命相托的医生,一定要增强责任心,提高医德医术,努力降低误诊率。
对医生来说误诊可能是万分之一,对患者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健全的制度、科学的流程和敬业精神可以有效减少误诊。
医生要从误诊中吸取教训。临床医生面对自己的诊断失误,勇于撰写误诊文献,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高尚研究,也让后人借前车之鉴。误诊文献是珍贵的临床资源,能帮助医院、医生完善诊断技术和提高诊断思路。但我国医学文献年均发表数量50万篇,误诊文献仅占其中1.5%。
有的医院为了避免误诊引发的医患纠纷,则让患者过度检查。适度检查和过度检查之间的度很难把握,只要医生不是出于私心、为了个人利益,就不应该认为是过度检查。在临床治疗中,有的患者确实是多做了检查,但很多检查不得不去做,因为有的疾病隐藏得很深。
不管是误诊文献少,还是过度检查,都表明了医生面对误诊的畏惧和不敢担当心理。究其原因,与国家缺少相应的制度支持不无关系。专家建议,医学的风险不应由医院或医生来承担,国家应设立保险或基金来支持,在医院医生无过错的情况下,误诊也能被担当,患者能获得补偿。
此外,专家还建议,合理设计医院的分科、建立合理的病人分流机制。毕竟过细的分科以及医生工作量太大,不能对病人给予完整细致的问诊,也是导致误诊的原因之一。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诺默斯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内容由环球医学独立编写,其观点并不反映优医迈或默沙东观点,此服务由优医迈与环球医学共同提供。
如需转载,请前往用户反馈页面提交说明:https://www.uemeds.cn/personal/feed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