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伤医事件时有发生。据卫生计生委公开的消息,2012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1起,造成35人伤亡,其中死亡7人,受伤28人,涉及北京、黑龙江等8省市。医院安全防范建设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医院内部治安保卫的要求。医护人员普遍不认同内部治安保卫的说法,强烈要求将医院定性为法定公共场所,以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医患之间供需矛盾凸显
我们并不真切明白医护人员与患者几乎零距离接触的工作环境——在专家门诊室内时,患者向医生述说病情的时候,医生受到了特别的信任;医生们常常穿着铅衣一站一整天为患者手术,医生在医疗技术、个人体能、对患者负责任等多方面同时承担着巨大压力;有些科的病房间间住满患者,走廊上还住着几个病人,一个病人三个陪,人多到走路有时也要侧身才能过去。
就是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医护人员坚持患者利益为上,医疗要求精益求精,但有时还会受到人身攻击,自我保护和求助都显得无能为力,使医护人员又增加了一层心理压力。
现在医患关系紧张,原因之一是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与患者的就医需求之间矛盾的凸显,现在人的生老病死基本上都要进医院。有些科室的医生往往从早八点工作到半夜。另外病房也跟不上需求,一些病人只能住在楼道。还有检测设备和人员有限,患者排队时间长等问题。虽然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就医环境近年来有较大改善,但要完全满足患者的需求,还需要得到更多的人财物和政策环境的支持。
一方面医院的医疗服务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患者对医院的期待值不断增高。全国各地患者慕名来到首都著名的医院,好不容易挂上了专家号看上病,一旦治不好或没有达到期望值就会无法接受,心里有怨,这时如遇到医护人员言词稍有不当、解释不及时或患者不理解就会发生冲突。
“伤医”“医闹”事件频发
近几年伤医事件频发,医院碰到的医闹事件更危害到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权利。职业医闹有本“生意经”。职业医闹真正的“头儿”都藏得很深,很少有直接参与现场闹事。而即使是“闹”,他们也分工明晰、极其狡猾。即使是警察也对职业医闹十分头疼。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职业医闹,他们都“撇”得很干净,最多以寻衅滋事拘留数日。而只有到医患双方谈判时,职业医闹才会偶尔露出马脚。谈判时“那个态度最恶劣、开口漫天要价、院方试图缓和气氛时就会用污言秽语辱骂医生的”往往是职业医闹。
像这种患者死亡后,不顾及病房其他患者权益,停尸病房、聚众滞留,或在医疗场所设灵堂等破坏医疗环境、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情况,在医院里时有发生。甚至110接警来到现场,告知可依法采取维权程序也无法控制局面。此时往往因为法律没有明确将医院规定为公共场所,当事人又没有造成医院法律意义上的重大损失,带走闹事者依法无据,加上众人“死者为大”的旧思想,只能由着逝者与生者共一病房几十个小时,有的患者甚至认为是医院管理不善。
对此类事件,多家医院曾通过媒体公开提出了严厉谴责,并表示作为为患者服务的公共场所,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与医护人员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使广大患者有更好的就医环境。特别是对于一些社会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必须给予谴责和追究法律责任。
医院不在“公共场所”之列
医院作为为患者服务的公共场所,目前从相关法律规定的定罪条款中并没有得到承认。依照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要求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该条款“公共场所”所列举的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并未列举,但被法律人士解释为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医院居然都不在其列,这是医护人员所不能理解的。
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都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医院当属此类。
依照刑法,如果“医闹”、“伤医”不能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还可以依第290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但此款罪指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要求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医院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其严重损失不是当即就能显示出来的,这也为现场执法带来了困扰。
从卫生计生委要求加强医院安全防范建设的要求看,是将医院定位在企事业单位,这就把医院内部治安保卫推上了尴尬的位置上。医院的保安不能像其他企事业单位那样设门卫,要求进出人员出示证件登记,也不能阻止任何没有预约的人员直接进入医护人员工作场所。即使是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没有严重损失的话,警察来了也不能随便将闹事者带往派出所处理,更何况内部保安,连起码的拉扯都可能不行。
如是,“医闹”、“伤医”事件频繁发生。去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规定了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今年10月22日卫生计生委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实现警医联动,确保恶性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等内容。
通告和指导意见都张贴在医院墙上,但实际操作很难。首先,通告和指导意见层级低,既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法条,谁来执行?其次,执行必须于法有据,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法律解释也不明确。再次,认识上有偏差,影响到执法不力。
如何保障医院良好的诊疗环境?要么将通告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层面,要么将医院列入公共场所,提高保护层级。希望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予以重视。良好的诊疗环境,既能保护医生、让他们安心工作,更对广大患者大有裨益!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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