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患病12天去世 谁之过?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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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早产儿患呼吸窘迫综合征接受24小时隔离治疗,12天后离世。患儿父母认为医院存在重大医疗过错,状告医院,索赔65万余元。事件的经过到底是怎样的?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

早产儿患病12天后离世 父母状告医院索赔

阿丽(化名)夫妇2012年11月6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某医院产下一男婴。由于男婴属早产且存在呼吸窘迫综合征,所以出生后即实行24小时隔离监护。其间,阿丽出院回家休养,丈夫则多次前往医院询问孩子的治疗情况。

二人诉称,医护人员一直声称婴儿处于好转中,但婴儿10天大的时候,医院突然通知阿丽夫妇,称婴儿肚子肿胀,情况危急需动手术。当阿丽丈夫赶往医院时,医护人员在手术台旁告诉他,男婴生命已无法挽救,于11月18日去世。

阿丽夫妇伤心之下起诉医院,认为医院存在重大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共计65多万元。

医院辩称,患儿的病情是因疾病和多种因素产生,需及时手术避免病情加重,而家属签字拒绝手术治疗。医院认为,患儿从出生到离世的医疗费用应由原告承担,院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经查,两原告支付医疗费合计30575.07元。

鉴定结果

法院审理中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早产婴儿有呼吸窘迫综合征,出生后12天抢救无效死亡,最主要原因是新生儿因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肠穿孔等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诊疗过程中未发现医院存在明显医疗过错。

两原告对意见书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活动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判断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应以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该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真实可信,鉴定结论清楚,故可作证据使用。根据该鉴定结论以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知识链接

司法鉴定的启动: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的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即司法鉴定所。由于司法鉴定所隶属于司法机关,受医疗机构影响较远,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因此较受患者青睐。

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是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强,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那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不属于,是否具有司法过错等,都需要法官来分析。而法官又不十分清楚这一方面,那么只有依靠鉴定机构。因此,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尤其重要,法院一般都会采纳。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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