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受贿60余万 一审获刑二年六个月
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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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福清法院对原福清市医院院长薛时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薛时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薛时齐是如何一步步走上贪腐之路的呢?

2015年10月9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福清市医院原院长薛时齐(正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5月25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福清市医院原院长薛时齐(正科级)以涉嫌受贿罪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薛时齐在担任福清市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工程承建商及医疗设备供应商的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并对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予以支持和照顾。薛时齐将收受的款物都用于自己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及个人投资上。

福清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薛时齐接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人民币10万元的贿款,在福清市医院采购CT设备时提供帮助和支持,令其推销的CT设备顺利中标。

2007年至2008年,薛时齐接受一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请托,在福清市医院采购低温等离子灭菌器及彩超设备时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和支持,使该公司销售的医疗器械顺利中标,并于2011年春节期间收受人民币5万元的贿款。

2011年下半年,薛时齐帮助某公司代销的数字化口腔全景X光机机顺利中标,并于2012年上半年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所送黄金挂坠一个。

2010年,福清市医院新院作为福清市政府的重点民生项目,投入施工。此后,薛时齐借管理、监督福清市医院新院建设之便,收受工程承建商大量钱物。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薛时齐接受福清市医院新院一期综合医疗大楼门诊医技区工程承建商翁某的请托,在工程量确认、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为翁某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6次收受翁某的送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及总面值人民币7000元的购物卡。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薛时齐接受福清市医院新院一期综合医疗大楼病房区工程承建商林某的请托,在违规承建暖通工程、工程量确认、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为林某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7次收受林某的送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及总面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薛时齐接受福清市医院新院一期后勤供应综合楼工程承建商陈某的请托,在工程量确认、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方面为陈某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3次收受陈某的送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

2015年8月18日,薛时齐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薛时齐的家属先后4次代为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经审理,福清法院认为,薛时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60万元及总面值1.7万元的购物卡和黄金挂坠一个,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薛时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并自愿缴纳罚金,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薛时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对被告人薛时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守法,依法办事,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保持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廉洁形象。如果无视法律,违反规定,不履行应尽的职责,贪污受贿,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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