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生到底能不能拒诊的讨论很多,大家看法也各不相同。一边是“医闹”、暴力伤医,一边是“医院拒诊HIV感染者”、“危重产妇被五六家医院拒收”。遇到前者,不少人提议引入所谓“患者黑名单”,对于有“前科”的患者,医生有权拒绝医治;遇到后者,“救死扶伤是义务不是权利”、“生命第一”等观点就占了上风。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呢?
加拿大的“患者黑名单”
加拿大实行的是层级医疗制度,病人要先看家庭医生,家庭医生觉得有必要,才会推荐给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觉得有需要才会将患者送去专业医院。除了急诊,加拿大的医院一概没有门诊部,因此“挂号”几乎是不存在的。病人就诊的“标准动作”是,打电话给家庭医生,预约就诊时间。
加拿大家庭医生行业协会规定了严格的门诊规范,限制每天接诊的数量(各省规定不同,温哥华所在的卑诗省每天的上限是30个)。正因为家庭医生接诊是“稀缺资源”,预约时间更显得弥足珍贵。就诊病人一旦预约,就不能轻易爽约或迟到,倘若一位病人放了家庭医生的鸽子,就等于白白浪费了一个门诊时间段,对其他轮候的病人很不公平;如果迟到,原本安排好的就诊次序就会被打乱,会影响后面排队候诊的病人,也会影响医生的作息时间。
所以,在加拿大,不按约定时间到家庭医生处就诊,是绝对的大忌。对于屡屡有爽约或迟到“前科”的病人,家庭医生会把他列入“黑名单”,并对其进行警告、拒绝接诊,甚至可能要求其另找家庭医生。如前所述,加拿大实行层级医疗制度,看专科、进医院、做体检、动手术,都要先过家庭医生这一关,通过家庭医生才能接触这些真正“看大病”的医生和医疗机构,没有家庭医生,对于一个加拿大人而言,是件很严重的事。
因此,如果真的不能按时去医院,病人会及时打电话取消预约,以便家庭医生安排其他病人。不过,在加拿大真正被记上“黑名单”的病人是非常少的。
美国法规
在美国看医生,有些“潜规则”。一,你得要有自己的家庭医生;二,每次看医生都得预约;三,先看病,后付钱;四,医疗账单可以减免。
在急诊情况下,绝对是先急救。美国联邦法律EMTALA规定:不论是哪国国籍、是否合法居留、有无能力付钱(regardless of citizenship, legal status, orability topay),都必须先诊断、救治。大约三四个星期后,开始陆续收到账单。说“陆续”,是因为账单不止一张。看病的医生自然有账单。化验、X光、CT,只要检查了,也都有账单,没有直接给你看病的医生也会给你账单,比如读片的医生。还有“房租”——使用病房或急症室的费用。此外,在医院吃饭,也要算账。加起来,数千甚至数万,是很正常的。有医保的,保险公司会支付大头,自己付小头。福利好的公司,连小头都帮你付了。没有保险的,就得自己掏腰包了。
EMTALA的实质,是将急救部分从整个医疗体系中切割出来“自成一统”,实行类似福利国家的机制,即急救部门无条件收治,联邦财政则通过CMS体系担保万一需要时会“埋单”,避免急救部门因救治了“医赖”而遭受经济损失。
美国的医师可以终止医患关系,但若要终止,需要提前30天通知患者,并以书面形式阐述原因。如果没事前通知的缓冲期、不确保患者疗程继续而中止诊治,或者径自拒诊“医闹”者,吃官司是板上钉钉的事。
美国的医疗大环境是商业的、付费的,因此需要EMTALA这样的立法,先为急诊救护营造一个“医患无金钱纠葛”的“小环境”;加拿大等的医疗体系本来就是福利的、非商业的,推出“黑名单”既可规范患者的行为,也不至于在万一需要时耽搁对他们的紧急医治。不管是哪个,实现的前提都是由政府提供“救济”。因此,我国在讨论类似问题时,必须首先考虑这一点。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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