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请求医生协助安乐死 如何抉择?
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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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乐死的话题长久不衰。在某种意义上,安乐死能否被视为无奈的“善举”?在“情”与“法”的撞击中,医生该何去何从?如果家属请求医生协助安乐死,医生如何抉择?以下这个案例或许能给我们带来启示。

案例再现

夏某是一名普通妇女,育有1 子3 女。她一生困苦,本想安度晚年,却被医院诊断出患了肝硬化,已经出现肝腹水,卧床不起。

夏某从来不到医院看病,以至于对自己的病情和严重程度一概不知。直到其病情越来越重,身体极度消瘦、腹胀伴严重腹水,全身皮肤发黄,甚至几次出现昏迷,才被孩子们送到医院,但这时已经是病入膏肓了。

到了医院,医生根据夏某的症状和体征,马上做出诊断:肝硬化晚期,肝性脑病,渗出性溃疡并压疮……入院当日,医院就给夏某的家人发了病危通知书,同时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全力进行抢救。在医生给夏某用药之后,她的症状稍有缓解,但仍感到疼痛难忍,痛不欲生。由于多年病痛的折磨,入院时的夏某骨瘦如柴,常年卧病在床,致使她的后背长满了压疮,并且已经开始腐烂,稍微翻动一下,就感到疼痛难忍;腹部的腹水增加很快,每天肚子胀得厉害,动弹不得,十分难受。眼看着每天要花掉很多医药费,而自己的病情并无根本改变,夏某痛不欲生,几次要拿裤带把自己勒死……子女们看着妈妈经历的难以忍受的疼痛,听着妈妈撕心裂肺的叫喊,他们请求医生给妈妈用一些止痛药。于是,医生每天给夏某注射10 毫克安定,以使她的病痛能够得到一些缓解。住院几天后,处于半昏迷状态的夏某已经开始认不清人了,家人们从她含糊不清的发音中,还能辨别出是在叨念老三王某的名字。

一日,王某和他的妹妹向主管医生蒲某询问其母亲的病情,蒲某说,你母亲的病情十分严重,已经没有什么好办法了,不要抱任何希望了,并向他们介绍了国外实行“安乐死”的一些情况。

一天上午,院长查房时见此情况,深感同情。他轻轻地摇了摇头,起身往外走,并对门口的医务人员说:“要是在国外的话,倒是有安乐死,这样,病人的痛苦会少一些。”他的声音很小,像是在自言自语。

“安乐死?能让我妈安乐死吗?这样可以少让她受点罪。”王某觉得为母亲实施“安乐死”,也许这是他唯一可以为母亲尽的一点孝心了。

“这可是在中国,咱们这儿不允许。”院长一口回绝王某的请求,语气特别坚决。

刚到了母亲的病房门口,王某就听到母亲撕心裂肺的惨叫声:“疼死我了,让我死吧……”他的心如刀割一般。

母亲的惨叫声让王某和姐妹们下了决心:争取让母亲安乐死。于是,他和小妹妹找到传染病医院住院部肝炎科主任、主管医生蒲某,请求给他母亲实施安乐死。

“在咱们中国可没这个先例,我可担不起这个责任。”开始时蒲医生态度明确。但禁不住王某和妹妹反复央求、痛哭流涕,蒲医生说:“那好吧。你们先给病人办理出院手续。”

夏某出院后,蒲医生给夏某开了100 毫克复方氯丙嗪。他在处方的上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并让王某也在处方上签了字。王某在签字的时候,心里非常难受,手都在发抖……但还是毫不犹豫地写下了自己的名字。

护士长接到处方后,一面指示当班护士不能打,一面找蒲某说:“这个医嘱不能执行!”蒲某看到护士长当着患者家属的面如此让他下不来台,有些被激怒了,便强令在该院的实习生蔡某给夏某注射。蔡某借排空气之机,将部分药水推到地面上,实际推入夏某体内的复方氯丙嗪只有75 毫克。当日下午1时至3时,王某和他的妹妹见到母亲未死,两次跑去医生办公室,找到值班医生李某,李某到病房看了夏某之后,按蒲某的医嘱,又开了100 毫克复方氯丙嗪,由值班护士给夏某注射。夏某在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其后,她的四名子女将其安葬。

夏某死后,王某的大姐、二姐为了让医院赔偿其母的医疗费用和安葬费用,找到了院长,院长让她们向检察机关控告。

姐妹俩向市公安局、检察院控告蒲某故意杀人。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以故意杀人罪将蒲某、医生李某、王某及其妹4 人收容审查。王某的两个姐姐见其弟和其妹被公安机关收审,颇感后悔,多次要求撤诉,但公安和检察机关以此案属于公诉案件为由,予以拒绝。同年底,公安机关对4名被告人解除收审,转为取保候审。

次年3月31日,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夏某的死因作了鉴定,鉴定认为:夏某的死因与病变本身和复方氯丙嗪的作用,两者兼有,其中复方氯丙嗪更快地促进了病人的死亡。市公安局据此鉴定,对蒲某、王某等4 人以故意杀人罪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市检察院于同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将蒲某、王某批准逮捕,并于案发后第二年2月8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另外两人则免予起诉。

市人民法院于案发后第四年3月15日至1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于案发后第五年2月28日批复省高院:“你院请示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蒲、王的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案发后第五年4月6日,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告蒲某、王某两被告的行为“属于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某、王某二人无罪”。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两被告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某和王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案发后第六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市人民检察院和蒲某、王某的上诉;维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专家观点

法学专家认为,医生的行为存有不妥之处,他在没有法律明文授权的情况下,出于对病人及病人家属的人道主义怜悯之心,而实施了我国目前法律所不许可的行为——安乐死。

尽管此案中,夏某的主要死亡原因为肝性脑病,“氯丙嗪”仅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死亡,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蒲某医生为夏某开的“100 毫克复方氯丙嗪”的处方以及在处方上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的措辞,却能够清楚地表明该医生具有为患者实施安乐死行为的主观故意。而且,在护士长接到处方,指示当班护士不能打的时候,蒲某强令在该院的实习生蔡某给夏某注射……这些细节表明,本案中的医生蒲某,出于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情与怜悯,为患者夏某实施了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安乐死行为,并最终促进了患者的死亡。只是鉴于该案件中夏某病情的特殊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尚未达到刑法上构成犯罪的标准,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很显然,蒲某医生的行为已经具有违法性。换句话说,本案中蒲某医生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对于医生应该“依法行医”的要求,法院的判决是妥当的。

尽管关于安乐死立法的讨论正在各个领域深入进行,但我国目前尚未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就是说,安乐死在我国仍然是非法的。在法律正式出台承认安乐死行为的合法性之前,不管医务人员出于什么考虑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也不论该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签署了什么样的“协议”,或者实施安乐死时履行了哪些严格手续,都属于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都可能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在情与理、情与法的冲突中,如何坚守医生的边界,做到既是一个负责任的好医生,又不能跨越道德、法律的边界,这是医务工作者更应该关注的问题。

伦理专家认为,安乐死不是一个简单的医学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目前在我国法制建设尚需完善的情况下,不宜广泛推行这一观念。同时,只有在人们的认识水平提升到相当高的程度以后,安乐死才可能立法,也只有立了法,才可能真正实行开来。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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